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和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和資料。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動物傳染病防治工作。與人畜傳染病有關的野生動物、畜禽,經檢疫合格後,方可出售和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