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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醫院關閉和整改的相關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1。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沒收違法所得、藥品和器械,可以根據情節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2、逾期應檢拒檢的;出售、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情節嚴重的;如果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範圍,情節嚴重;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被嚴重停職整頓。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逾期未核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臨床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辦理核驗手續,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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