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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活動的條件是

1,我國《民法通則》第12條規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第13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進行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2.以年齡作為判斷行為能力的標準是客觀標準;而人的認知能力和判斷能力是壹個主觀問題。壹個人即使年滿十八周歲,如果患有精神病,仍然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當壹個人根據他的精神狀態和精神疾病被判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時,因為涉及到公民的權利能力,必須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1)申請人必須是精神病人;(二)必須由利害關系方提出申請;(3)通過法定程序申報;(4)必須由法院以判決的形式宣告。宣告或者註銷壹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壹個必要行為。壹個人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後,如果經過治療恢復,恢復了民事行為能力,但未被撤銷,那麽他此時的行為屬於效力未定的行為。

3.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從事純粹的營利性民事活動,比如收受禮品,比如收受紅包。也可以從事與年齡或智力相符的行為,如打醬油、買冰淇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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