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客觀性:
《建築法》第十五條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單位和承包人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建築法》第十六條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定承包人。本法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