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2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
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合同的成立是指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就合同條款達成壹致,合同的成立意味著合同訂立過程的完成和要約承諾階段的結束。合同的生效意味著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壹定的法律約束力。"
判斷合同成立的依據是承諾是否有效。合同生效意味著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法律約束力。通常,合同依法成立時,為合同生效之日。兩者在時間上是同步的。但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這就要求在簽訂合同時,要考慮法律、行政法規是否對此類合同的生效規定了相應的程序性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