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婚姻自由,離婚屬於個人自由選擇。分析基於以下內容:1。如果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應當準許離婚;2.夫妻關系未破裂或者未完全破裂的,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應準予離婚;3.涉及財產關系的變動: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入;知識產權收入;通過繼承或贈與獲得的財產;其他應歸* * *所有的財產,夫妻對歸* * *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4.子女撫養關系的變化。在提起離婚訴訟之前,要避免協議離婚的弊端,雙方必須達成協議,並準備足夠的證據證明感情確實已經破裂,才能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