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在常州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貸款申請人,按照“月均賬戶余額×貸款分配系數”的方法計算貸款額度,貸款額度不超過貸款申請時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10倍。月平均賬戶余額為符合條件的貸款申請人申請貸款時,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向前計算60個月的月平均余額,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不足60個月的月平均余額按60個月計算。貸款申請人(包括主借款人和* * *同壹借款人)在本市無使用住房公積金購房記錄,貸款分配系數為40。有使用住房公積金購房記錄的,貸款分配系數為10。貸款分配系數將根據房地產市場和信貸市場的變化適時進行動態調整,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貸款申請人,按照“貸款申請時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乘以6”的方法計算貸款額度。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貸款申請人和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貸款申請人申請貸款,按照相應的計算規則分別計算貸款金額。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發放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貸款手續。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七條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住房公積金可以用於購買政府債券。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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