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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下列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

法律主觀性:

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應當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單位和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單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機制,加強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和考核。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十三條

從事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爆破、起重、動火、臨時用電等危險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遵守操作規程,落實安全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並如實告知員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關註從業人員的身體、心理和行為習慣,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心理疏導和精神撫慰,嚴格落實崗位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因從業人員異常行為引發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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