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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哪些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

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法律依據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壹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三十二條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評價。

第三十三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和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的設計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第三十四條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和施工,並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負責組織安全設施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使用。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結果的監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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