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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安部61號令,企業至少應多久進行壹次防火檢查?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年需要兩次消防演習,每月需要培訓壹次義務消防員,每季度培訓壹次全體人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員,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消防標誌,並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施日常消防檢查,並建立檢查記錄;

(四)對從業人員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擴展數據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日常消防檢查,並確定檢查的人員、內容、地點和次數。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檢查。

檢查內容應包括:用火用電是否存在違規現象;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標誌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到位、齊全;常閉防火門是否關閉,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會影響使用;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的在崗情況;

其他消防安全條件。營業期間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檢查至少每兩小時壹次;營業結束時,應當檢查營業場所,消除余火。消防巡邏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理火災隱患。不能當場處理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第壹次火災時,應立即報警並及時撲滅。消防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及其監督人員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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