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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的規定,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法》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為的實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是,純有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

我國民法典關於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按照能否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有兩種。壹種是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另壹種是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根據《民法》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是指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但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十四條規定,不能辨認或者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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