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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移和轉移定律的區別

法律分析:1。移送管轄的法院原本沒有管轄權,只移送案件。管轄權的移交本來是自己管轄的,但是由於壹些原因,無法接受,移交給了其他法院。

2.管轄權的轉移壹般是在同級法院之間進行,而管轄權的轉移是在上下級法院之間進行。

3.管轄權的轉移不需要上級法院決定或者同意,管轄權的轉移必須由上級法院決定或者同意。

(1),什麽是轉移管轄權?

管轄權轉移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後,發現自己對案件沒有管轄權,按照規定將案件移交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的制度。

1,管轄權轉移必須滿足條件:

(1)上訴法院已依法受理此案。

(2)上訴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已先行立案。

(3)上訴法院認為受理案件移送的法院有管轄權。

2.什麽是管轄權轉移?

管轄權轉移是指經上級法院決定或者同意,將案件管轄權從上級法院轉移到下級法院,或者從下級法院轉移到上級法院。也就是說,管轄權的轉移包括向上轉移和向下轉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人民法院根據規定認為移送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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