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3.通過特赦免除處罰;
4、依照刑法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免除刑事責任的。
涉嫌刑法分則規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和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未成年人,可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追訴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犯罪情節輕微,依照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應當同時予以釋放。對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