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公約是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就建築物的管理、使用、維修及壹切關系達成的書面自治規則。書面業主公約的基礎是源於私法自治原則的成文法自治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公序良俗原則,不改變或者排除區分所有權的本質,就可以具有法律效力。業主公約是壹種法律行為,應當符合法律行為的壹般生效要件。(1)業主必須具備相應的能力;(2)所有者的意思表示真實;公約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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