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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終止偵查的情形

公安機關終止偵查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無犯罪事實;

2、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4.通過特赦免除處罰;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情形。

終止調查後的相關法律後果和處理措施包括:

1.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解除對其采取的其他強制措施。

2.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逮捕,需要通知原批準逮捕的檢察院。

3、對需要行政處理的犯罪嫌疑人,繼續處理。

4.解除對涉案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返還當事人。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在偵查刑事案件過程中,遇到上述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終止偵查,並采取相應措施處理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274條

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案件事實清楚;

(二)證據確實、充分;

(3)犯罪性質和罪名定罪正確;

(4)法律手續完備;

(5)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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