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五十六條遺產的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生活的需要,不得損害遺產的效用。不適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占有的方式處理。
第壹百五十九條分割遺產時,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必要的繼承應留給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
第壹百六十條沒有繼承也沒有遺贈的遺產,屬於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其所屬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