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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法律法規對行政調解、人民調解、仲裁、調解有具體的解釋?

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管轄範圍內的民事糾紛進行耐心的說服教育,使糾紛雙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相互理解,達成協議,從而合理、徹底地解決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中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三十條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在查明事故原因、事故責任和事故損失後,應當組織當事人和有關人員進行調解。

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是訴訟外調解的壹種。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倫理規範,對民事糾紛當事人進行調解、說服,促使其相互理解、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糾紛的活動。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民意調查》

附件1:《中國人民民意調查解決方案》已於2010年8月28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壹屆NPC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1年8月28日起施行。

仲裁和調解

仲裁調解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仲裁當事人在自願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協議,以解決糾紛的壹種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NPC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壹次會議於2007年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5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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