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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的法律基礎

法律主觀性:

您好,關於您的繼承法的法律問題解答如下:在我國,有四種繼承方式:(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生前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3)遺贈扶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承擔被繼承人生、養、葬的義務,被繼承人死亡後,其全部或部分財產轉移給扶養人。這種方法主要出現在老人沒有贍養的情況下。(4)法定繼承,即在沒有上述三種情形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系的遠近確定遺產分配的順序。如果同時有兩種以上的繼承方式,在這四種繼承方式中,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最大,其次是遺囑繼承和遺贈,法定繼承效力最小。請參考繼承法!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三條遺囑處分個人財產自然人依照本法規定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壹個或者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捐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30條規定,同壹順序中繼承人的份額壹般應相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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