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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物法》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1。遺失物應歸還失主或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2.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如果不知道,要及時發布招聘公告。

3.拾得者應妥善保管失物。因拾得人的過失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遺失物毀損的,拾得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4.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要求保管遺失物的費用,也無權要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5.遺失物自公告拾得之日起壹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壹十四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債權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壹十六條拾得人將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應當在拾得遺失物前妥善保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百壹十七條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要求保管遺失物的費用,也無權要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第三百壹十八條遺失物自拾得公告發布之日起壹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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