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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實際履行的管轄權

法律分析:1。沒有約定的,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二、如有管轄法院的協議,合同尚未履行,且雙方當事人之壹在協議管轄法院所在地,則由協議管轄法院管轄。

三、如果對管轄法院有約定,合同未履行,且雙方當事人都不在約定的法院所在地,則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壹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壹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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