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獻活體器官,捐獻前應當有書面同意證明。捐獻活體器官的捐獻者不應危及生命。
3.自然人死後希望捐獻器官的,應當有同意捐獻的書面證明。有口頭表示同意捐獻的,應符合以下條件:(1)其配偶和兩名醫生的書面證明;2)無配偶的,其父母或成年子女及兩名醫生的書面證明;3)無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其他兩名近親屬和兩名醫生的書面證明;4)無近親屬的書面證明。
4.遺體和器官捐贈是在自願和免費的基礎上進行的。
5.自願無償捐獻遺體和器官的,需要填寫申請書,然後到附近的公證處進行公證。同時,登記受理站應向正式登記人出具由省紅十字會統壹印制的《自願捐獻遺體紀念證書》。
6、生前未辦理遺體自願捐獻登記,但生前或死後其直系親屬要求自願捐獻遺體的,在取得死者工作單位或公證處證明後,方可到登記受理站辦理接受捐獻遺體手續。
法律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捐獻人體器官的公民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公民捐獻人體器官應當有書面捐獻意願,並有權撤銷其明示的捐獻人體器官意願。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捐獻或者摘取其人體器官。民生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其死後書面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