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立遺囑的自然人稱為立遺囑人,立遺囑人指定接受遺產的人稱為受遺贈人。遺產有以下特點:1。遺贈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立遺囑人通過遺囑將個人財產遺贈給他人時,不需要他的同意。遺贈人可以在生前單方面撤銷遺贈。同樣,遺贈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遺贈。二、遺贈是自由的、自願的、死後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三、受遺贈人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包括國家、集體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四、遺贈的客體只能是遺產中的財產權利,而不能是財產債務(如債務)。五、受遺贈權不能由他人代替行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合法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壹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書面聲明;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