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
房子的主人就是主人。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參加業主大會並行使表決權;
(二)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三)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壹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從業主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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