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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委員會成員的條件

當選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條件是: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應當具有業主身份,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有壹定的組織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時間,模範履行業主義務,按時交納物業管理費,不得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或者與物業管理有相關利益的經營活動,並取得三分之二以上業主的同意。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

房子的主人就是主人。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參加業主大會並行使表決權;

(二)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三)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壹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從業主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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