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生效的條件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包括拆遷當事人的單位、姓名、代理人姓名等內容,協議必須由雙方簽字蓋章後才具有法律效力。
拆除非出租房屋,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簽訂協議;拆除出租房屋,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和承租人簽訂協議。
二、主要內容
(1)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支付期限;
(二)安置房的面積、標準和位置;
(三)產權調換房屋差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五)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或者停產停業損失的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
(六)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至於每份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具體內容,也應該根據拆遷補償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貨幣補償的,協議應當主要載明補償金額和搬遷期限;實施產權調換的,協議主要約定安置房的結構、面積和位置、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第三,必須公證
這裏需要說明的是,拆遷管理部門管理的房屋訂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過公證處公證,即實行強制公證。通過公證,保證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有利於消除受托人對協議的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