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社局已明確“承擔安保等任務的企業職工,加班應作為休息日,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由此可見,企業在延遲復工期間安排員工在家加班,存在不安排補休或不支付加班工資的勞動法律風險。
第二,安排員工在辦公室加班的法律風險。上海市人社局明確,對於因特殊原因確需在2020年2月10前復工的企業,需提前審核並申報復工,企業需提供相關說明材料(包括外來員工流動信息)。
應對疫情的措施和保證無疫情發生的承諾,應當向鎮(街道)疫情防控指揮部或者園區報告,經核實批準後恢復,並報區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備案;未經批準復工的企業,可責令停產停業。
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罰款等行政處罰。,如果企業的相關行為涉嫌刑事犯罪,也會產生相應的刑事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及補充規定》第十二條: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造成單位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停工、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