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壹個以上的法定繼承人繼承。”規定遺囑繼承可以由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進行,由誰繼承,由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決定。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而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履行的,被繼承人可以在生活上得到照顧,在精神上得到安慰。被繼承人生前立遺囑,指定已盡贍養義務的人(法定繼承除外)繼承遺產,是合法的,受法律保護。立遺囑人應當在意識清楚的情況下,在兩個沒有利害關系的見證人面前,在沒有任何外界壓力的情況下,明確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如有必要,最好對遺囑進行公證。遺囑公證是最有效的遺囑。繼承法對遺囑繼承和遺贈作了如下規定:“第十六條公民可以立遺囑,依照本法規定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其個人財產交由壹個或者幾個法定繼承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條公證遺囑應當由遺囑人通過公證處辦理。自擬遺囑由立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委托他人代書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由其中壹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理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綜上所述,遺囑繼承壹般是老人在去世前,為了更好地保證繼承人能夠合理分配財產而做出的文件。財產繼承壹般有第壹繼承人和第二繼承人。所以作為繼承人,要按照遺囑的條款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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