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87條法官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認定單壹證據:
(壹)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復印件、復制品是否與原件、原物壹致。
(二)證據是否與本案事實相關。
(3)證據的形式和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內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是否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
第九十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壹)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稱的證言
(二)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具的證言。
(3)有疑問的視聽資料
(四)不能與原件和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和復制品。
(五)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