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醫療衛生單位死亡的,憑死亡醫學證明;
公民正常死亡不能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居(村)委會或衛生所(所)出具的證明;
二。依據:《關於進壹步規範人口死亡醫學證明和信息登記管理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簽發人口死亡醫學證明:
《人口死亡醫學證明》是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說明居民死亡情況及其原因的醫學證明。
(壹)自2014 65438+10 1起,各地醫療衛生機構使用新版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以下簡稱《死亡證明》)。《死亡證明書》壹式四份(樣式見附件1)。
(2)死亡證明書發給在中國大陸死亡的中國公民、臺港澳居民和外國人(包括死亡新生兒)。
(3)死亡證明的出具單位是負責治療或者調查正常死亡的醫療衛生機構。
(4)死亡證明書在簽署後生效。醫療衛生機構和公安部門必須準確、完整、及時地填寫《死亡證明書》壹式四份(最後壹式三聯壹致)和《死亡調查筆錄》,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自偽造、塗改。
(五)死者家屬遺失《死亡證》,可持有效身份證明向發證單位申請補發。更換方法如下:已辦理戶籍註銷和喪事手續的,只補辦第三聯;未辦理戶籍註銷和喪葬手續的,補辦第二至第四聯。
(六)未經處理的非正常死亡證明,由公安、司法部門按現行規定和程序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四十八條,被宣告死亡的,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之日,視為死亡日期;因下落不明的事故被宣告死亡的,以事故發生之日為死亡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