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管執法措施
第三條城市管理執法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治理、源頭治理、權責壹致、協調創新的原則,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管理執法的指導、監督和協調。
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管理執法的指導、監督、檢查和協調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管理執法工作。
第五條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推動建立城市管理協調機制,協調相關部門做好城市管理執法工作。
第六條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和普及,增強全民守法意識,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條城管執法部門應當積極為公眾監督城管執法活動提供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