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壹方與小三簽訂協議,未經法定配偶同意,因侵犯了配偶對同壹財產的所有權,該協議無效。此類協議違反公序良俗,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壹般不受法律保護。但如果雙方是戀人關系,簽訂的項目合作等類型的協議仍然具有法律約束力。
只要雙方協商達成壹致,雙方簽訂的協議,不存在法律上的無效,就具有法律效力。符合以下條件的協議有效:
1.簽約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的內容反映了簽約人的真實意思;
3.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綜上所述,協議內容不能與我國相關法律沖突,所以只要雙方簽字,就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5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1043條
家庭要樹立良好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誠,互相尊重,互相關心;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506條
本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壹)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