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九條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過現場拍照或者標記事故車輛位置等方式固定證據後,立即撤離現場,然後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但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壹款的情形除外。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之間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應當自行離開現場的,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離開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員處以200元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和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責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機動車拖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停放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拖車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因牽引方法不當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