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第六十八條明確指出:“公民未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地點的,由垃圾管理負責人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者,垃圾管理責任人可向相關城市管理部門舉報,並通過城市管理部門給予書面警告。”如果他們再次違反規定,不將生活垃圾放在指定的地方,將被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可知,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由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或者個人負責,其中明確指出,可回收垃圾應當投放到相應的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給相應的再生資源回收站或者可回收物經營者,有害垃圾應當投放到有害垃圾中相應的收集容器或者有害垃圾中相應的回收站。
創造美好的社會環境需要我們全體成員的努力,按規定把垃圾放在相應的地方也是我們建設美好社會的壹小步。把垃圾放在相應的地方,不僅有利於我們充分利用資源,還能讓我們的星球在環保方面前進壹大步。雖然這個處罰只是壹個警告,但它無時無刻不在提醒我們,要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為自己的社會奉獻自己的壹點力量。雖然壹個人力量不大,但是我們是壹個整體。壹起,我們可以改變壹個社會,使我們的社會更加充實和環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