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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壹審程序有哪些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的壹審程序有如下規定:

1行政訴訟法第81條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壹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需要延長審理第壹審案件的,應當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2.《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3.《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壹條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壹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需要延長審理第壹審案件的,應當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八十三條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第八十四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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