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三名教官應該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從妳提供的情況來看,很明顯三名教官是故意傷害,他們並沒有故意殺害被害人,所以應該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近年來出現了很多類似的現象,比如壹些解除網癮的私塾老師殺害學生等。壹方面,孩子的家長在送孩子去類似的學校和培訓機構時,要慎重考慮自身的情況和教育機構的資質。另壹方面也反映出政府機構在這些領域的監管缺失。政府部門應該加強對這種類似教育機構的監督管理,盡快出臺壹些法律法規來規範這個行業,讓類似的悲劇不再發生。
我是壹名剛畢業的律師。以上個人觀點可能有些偏頗。希望對妳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