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何撤銷生效的法院判決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部分或者全部違法,從而部分或者全部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並可以責令被告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壹種判決形式。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可以撤銷。判決發現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或者程序違法的,原判決法院可以提起再審,依職權撤銷或者在上訴審中撤銷。撤銷判決是人民法院部分或者全部否定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適用條件是:主要證據不足;法律、法規適用錯誤;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某人的權限;濫用權力。具體行政行為只要是準備上述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就可以作出撤銷的判決。人民法院在作出撤銷判決時,可以責令被告同時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被告不得以同壹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但是,人民法院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裁定撤銷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受本條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駁回上訴、抗訴,或者參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撤銷、變更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