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保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有序進行,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應當按照程序進行,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性質準確、責任明確。
第三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分為壹次鑒定和二次鑒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設區的市級和直轄市的縣(市)級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醫療事故爭議的重新鑒定。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以下簡稱醫學會)可以設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公室,具體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組織和日常工作。
第四條醫學會應當組織專家鑒定組,依據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操作規範和診療護理技術慣例,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