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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執行的刑事判決被撤銷。

法律主觀性:

刑事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後,根據查明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以刑事判決方式對被告人的罪行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判決。刑事判決書應當載明:①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職務、以前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是否被逮捕、羈押日期;(2)辯護人和檢察官的情況;判決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判決和上訴期限以及上訴法院。刑事判決壹旦發生法律效力,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對於壹審判決,被告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壹審判決的上訴或者抗訴案件,經審理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應當改判的;(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在查明事實後,可以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第壹審人民法院依照前款第三款的規定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再發回第壹審人民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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