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應當了解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其他事項。對於個體戶來說,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只要簽訂了雇傭合同,關系就存在,受法律保護。只是雇傭關系,和勞動關系不壹樣。勞動關系簽訂的合同稱為勞動合同,雇傭關系簽訂的合同稱為雇傭合同。兩者的規律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照本法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