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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關於培訓期限的規定

法律分析:勞動者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崗前培訓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培訓是就業的壹種形式,也是企業就業的壹個組成部分。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所以從培訓的第壹天起,我們就和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勞動者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崗前培訓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培訓是就業的壹種形式,也是企業就業的壹個組成部分。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所以從培訓的第壹天起,我們就和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五條勞動者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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