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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天津港發生爆炸後,是怎麽處理的?

天津港爆炸事故調查報告公布,建議處分5名省部級官員:天津市委常委、濱海新區區委書記宗國盈;天津市副市長孫文魁;天津市副市長何樹山;交通部副部長何建中;海關總署黨組副書記、副署長魯佩軍。

天津市委常委、濱海新區區委書記宗。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天津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孫文魁。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降級。

天津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何樹山。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紀律處分。

交通運輸部黨組成員、副部長何建中,分管水運、交通公安等工作。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紀律處分。

海關總署黨組副書記、副署長魯佩軍,分管監管司等工作。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海瑞公司董事長於學偉構成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行賄罪,數罪並罰。依法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罰金70萬元。

海瑞公司副董事長董社軒、總經理智鋒等5人構成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海瑞公司其他七名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被判處十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鐘彬安全評估公司犯提供虛假文件罪,依法被判處罰金25萬元:11鐘彬安全評估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趙博陽等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被判處四年至壹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天津市交通委主任吳岱等25名國家工作人員分別因玩忽職守罪或濫用職權罪被判處3年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李誌剛等8人同時犯受賄罪,數罪並罰。宣判後,各案被告人均表示認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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