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以物抵債在實踐中還很少見。法院通常不會選擇以物抵債讓債務人履行債務,這方面的法律規定也不完善。以物抵債的法律規定如下:我國《銀行以物抵債管理辦法》第三條:銀行債權應當以貨幣形式優先清償,嚴格控制以物抵債。債務人沒有貨幣清償能力時,應當以拍賣、變賣抵押物、質押財產或者其他財產所得的價款清償銀行債務。財產暫時難以變現且符合本管理辦法規定的,可以實物支付。第四條以物抵債時,應當註意社會影響,維護社會安定團結。第五條各級銀行有關部門應當合理約定抵債財產價格,妥善保管和處置抵債財產,加強抵債實物管理,促進抵債物品保值增值,最大限度減少信貸資產損失。
法律依據:《中國銀行以物抵債管理辦法》。
第三條銀行債權應當首先以貨幣形式清償,嚴格控制以物抵債。債務人沒有貨幣清償能力時,應當以拍賣、變賣抵押物、質押財產或者其他財產所得的價款清償銀行債務。財產暫時難以變現且符合本管理辦法規定的,可以實物支付。
第四條以物抵債工作應當註重社會影響,維護社會安定團結。
第五條各級銀行相關部門應當合理約定抵債財產價格,妥善保管和處置抵債財產,加強抵債實物管理,促進抵債物品保值增值,最大限度減少信貸資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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