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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換貨協議的效力

以物抵債是銀行在無法用貨幣資金收回貸款時,為降低信貸資產風險,收回借款人相應實物資產清償債務的行為。以物抵債是清償債務的方式之壹,是當事人之間就如何清償債務所做的安排。因此,確定以物抵債協議的效力和履行情況應建立在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礎上。

實物抵債有什麽要求?

1,基礎債務關系存在;

2.用特殊物清償其他債務的約定;

3.特定事物的清算導致原有債務的消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14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以實際履行地的法定貨幣履行債務。

第568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如果債務的標的物種類相同、質量相同,任何壹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相抵銷;但是,根據債務的性質、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不得抵銷。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另壹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加任何條件或者期限。

第569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質量不同的,也可以協商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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