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第二十二條、管道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管道巡查制度,配備專門人員對管道線路進行日常巡查。管道巡查人員對危及管道安全的情況或隱患,應及時處理,並按規定上報。
第二十三條、管道企業應當定期對管道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對管道安全風險高的路段和場所要進行重點監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發生。
對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管道,管道企業應當及時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條管道企業應當配備管道保護所需的人員和技術裝備,研究、開發和應用先進適用的管道保護技術。
保證管道保護所必需的投入,對在管道保護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管道企業發現管道存在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消除。管道企業自行消除管道外部安全隱患確有困難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道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協調消除或者報請人民政府及時組織消除安全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