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七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條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付款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的所有權等條款。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百四十八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財產。
第二百四十九條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余租金的,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收回的租賃物價值超過承租人所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