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房的使用壽命為50年。根據法律,工廠擁有的工業或倉儲用地的土地使用期限為50年。工廠使用年限到期可提前壹年申請續期,按當時地價水平繳納土地出讓金,重新申請土地使用權。
法律客觀性: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根據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倉儲用地50年;
6.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壹條
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後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最遲應當在屆滿前壹年申請續期,除非根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否則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