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題目不壹樣。提出“動議”有嚴格的法律規定。根據《地方組織法》第18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由10人以上聯名,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由5人以上聯名,才有提出議案的權利。關於“提案”,根據《提案工作條例》第11條規定,CPPCC委員可單獨或聯名提交,數量不限。
2.要求範圍不同。“議案”的內容比較狹窄。《代表法》第九條規定:“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議案要有案由,有案由,有方案。”《建議》的內容比較廣泛。
3.備案方式不同。根據地方組織法第18條規定,壹項“議案”只有經過大會主席團或人民代表大會表決,才能成為大會議案。根據《提案工作條例》第17條規定,只要“提案”經提案委員會審查,符合《提案工作條例》第三章的規定,即予以立案。
4.法律效果不壹樣。《議案》經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承辦部門沒辦法,只能決定怎麽做,怎麽做好。該“建議”不像NPC的動議那樣具有法律約束力。
議案和議案的適用範圍
《地方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提案主體必須由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本級人民政府和代表聯合提名。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提案條例》第十三條規定,CPPCC提案的主體是CPPCC的個人委員或聯組、政黨、人民團體和專門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