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將優先在法律上保護職工權益。企業破產法草案第壹百壹十五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受益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壹是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補助和撫恤費用,所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二是破產人除前款規定外所欠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第三種是普通破產債權。同時,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破產企業職工的權益,還規定了本法公布之日前破產企業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和撫恤費用,所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依照本法第壹百壹十五條的規定不足以清償的,在本法第壹百壹十條規定的特定財產中,優先於本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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