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不能進行法律代理的情況如下: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的能力;
2.代理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3.因其他原因,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監護或者組織關系消滅的。
不能進行風險代理的情況如下:
1,婚姻繼承案件;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金的;
4、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等。
委托代理的終止如下:
1,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交易完成;
2.委托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放棄委托;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終止。
綜上所述,風險代理的對象多為疑難復雜,尤其是難以執行的案件,否則委托人不會同意風險代理;風險代理的結果與律師報酬和投資回收密切相關,即律師不僅要承擔收不到代理費的風險,還要承擔投資損失的風險,這就促使律師加強責任意識。
法律依據: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禁止在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群體訴訟案件中開展風險代理費。
第十三條
實施風險代理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費合同,約定雙方應當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金額或者比例。
風險代理費用最高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目標金額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