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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報告有哪些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及其履行職責的人員發生傳染病時,應當遵循疫情報告屬地管理原則,按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內容、程序、方式和時限進行報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設立或者指定專門部門和人員負責傳染病信息管理,及時核實和分析疫情報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壹條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對傳染病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的方針。

第三條本法規定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

乙類傳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質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猩紅熱、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鉤端螺旋體病、布魯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流行性乙型腦炎、黑熱病、瘧疾等。

丙類傳染病是指結核病、血吸蟲病、絲蟲病、包蟲病、麻風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新生兒破傷風、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除霍亂、痢疾、傷寒、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

國務院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甲類傳染病病種,並予以公布;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

第四條各級政府領導傳染病防治工作,制定傳染病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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