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壹條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對傳染病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的方針。
第三條本法規定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
乙類傳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質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猩紅熱、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鉤端螺旋體病、布魯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流行性乙型腦炎、黑熱病、瘧疾等。
丙類傳染病是指結核病、血吸蟲病、絲蟲病、包蟲病、麻風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新生兒破傷風、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除霍亂、痢疾、傷寒、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
國務院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甲類傳染病病種,並予以公布;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
第四條各級政府領導傳染病防治工作,制定傳染病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