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疫情防控四方責任的具體內容

疫情防控四方責任的具體內容

法律解析:疫情防控是“四方責任”,指疫情期間全面落實屬地、部門、單位、個人四方責任。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對屬地防控工作負總責,督促檢查轄區內疫情防控工作,確保防控工作不留死角。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切實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防治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的;

(三)允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禁止從事的容易傳播該傳染病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法提出的傳染病防治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上一篇:手機消費扣費能扣電話費嗎?
  • 下一篇:銀行電子回單有法律效力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